“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,既可能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,也可能只处以治安拘留15天,同样的行为既可能坐牢又可能只受治安处罚,真是怪事!”全国人大代表、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领衔向大会提交议案,要求把互相“打架”的法律法规清理一下。 法律法规互打架 陈忠林介绍,他仔细查阅有关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法律条款,结果发现怪事:三部法律法规互相“打架”。 《刑法》第359条规定:“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”。 但是,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》第3条规定:“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并处5000元以下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10000元以下罚金”。 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67条则规定:“引诱、介绍、容留他人卖淫的,处15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” 法律矛盾易分歧 陈忠林代表说,按照三个法律法规的说法,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的,既可以行政或者治安处罚,也可追究刑事责任,坐牢服刑。 “问题的症结就在于,三部法律均没规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界限和标准。”陈介绍,根据刑法理论,《刑法》第359条规定的犯罪属行为犯,只要行为人一实施介绍、容留、引诱的行为就构成犯罪,这显然与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和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》有矛盾。 陈代表说,这互相矛盾的法律,造成公安机关、检察院、法院在实践中认识不统一,常常发生分歧。 |